公示 | 深圳国际人才交流中心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、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 规运行有机统一,构建运行顺畅、协同高效、充满活力的事业单 位现代治理机制。根据《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》《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 则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本单位的中文名称是深圳国际人才交流中心,英文 译名是Shenzhen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Exchange of Personnel ( 简 称 SCIEP)。
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永和路73号 宝安人才园四楼。
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包括:
(一)开办经费;
(二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;
(三)利息;
(四)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捐赠;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叁仟伍佰万元。
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深圳市科技创新局、深圳市宝
安区人民政府、中国国际人才交流中心。
第七条 本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科技创新局。
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 理局,登记为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,不纳入机 构编制核定范围,实行企业化运营。
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主任负责制。
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:开展科技创新和国际 人才交流合作,承办国际人才相关活动、会议和培训项目;开展 海外高层次人才、项目引进服务工作;建立海外高端人才信息库、 海归员信息库;承办深圳赴海外人才招聘活动等。具体包括:
(一)聚焦国家战略科技力量、国家战略前沿领域、人才高 地的人才需求,围绕人才引进全链条持续开展工作,助力国家实 验室等重点用人单位引进国际科技人才;
(二)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,开展海外人才引进工作、科技 人才对外交往、科技交流及创新能力开放合作活动,协助外国专 家、科技人才服务相关工作;
(三)贯彻执行国家、省、市关于科技创新和国际人才交流 合作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,为科技(引智)部门和重点引 智单位开展海外高层次人才项目引进工作提供服务;
(四)对接深圳市驻海外高层人才联络处等,为海外高层次 人才与用人单位的对接与落地提供服务;
(五)承接深圳市用人单位赴境外招聘外籍人才、留学人才
活动;
(六)承接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、各区政府委托项目的 执行,承接有关上级部门和各省市委托的相关工作。
第二章 党的建设
第十一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,紧密围绕党的 基本路线,结合单位工作任务和特点,加强党的思想、组织和作 风建设,加强党内监督,坚持从严治党,发挥好参与决策、推动 发展、监督保障的作用,促进事业发展。
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 策和上级指示、决议,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,保 证党的全面领导贯穿本单位各领域各方面。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 线,充分发挥政治优势、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,会同行政领导班 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。党组织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 革发展正确方向时,及时予以制止纠正。加强党员教育管理,组 织党员进行学习培训,召开组织生活会,落实“三会一课”制度, 落实有关作风纪律和廉政建设相关规定要求。
第十三条 本单位根据党章和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,设立 党支部。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,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 用。保障党组织活动场所、活动经费。
第三章 举办单位
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权利:
(一)组建本单位领导小组;
(二)支持领导小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履行职责;
(三)监督本单位运行。
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义务:
(一)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本章程自主经营;
(二)为本单位提供必要的政策指导;
(三)本单位终止时,由所在地举办单位负责指导本单位依 法开展清算、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;
(四)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,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;
(五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第四章 管理层
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重大决策机构是领导小组,领导小组对 举办单位负责,不参与日常运行和管理。
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行使以下职责:
(一)提名本单位主任人选;
(二)制定本单位章程;
(三)审定本单位重大投资;
(四)审定本单位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实行席位制,共设5席,席位单位及席 位数量具体为:
(一)深圳市科技创新局3席;
(二)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2席。
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的议事规则为:
(一)深圳市科技创新局负责召集和主持领导小组会议;
(二)领导小组决议应当经全体席位三分之二多数同意方可 通过;
(三)领导小组可通过视频会议、文件传阅会签等方式表决 决议,表决规则同第十九条第二项,所做决议具有与领导小组会 议决议同等效力。
第二十条 本单位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主任办公会。议事 规则为:
(一)实行集体议事,对日常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, 由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或经授权的主要管理人员召集,不定期召 开;
(二)参会范围包括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 员,召集人可根据需要吸收其他人员列席会议;
(三)主任办公会的决定由会议组成人员研究通过。
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是主任,中心主任经领导小 组提名后,由业务主管单位任命。主任每届任期五年,任期到期
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可续聘。
主任全面负责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,对领导小组负责,列席 领导小组会议。主要职责是:
(一)主持本单位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的决议;
(二)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,负责中心人事、 财务、资产等管理;
(三)拟订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;
(四)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(五)提请主任办公会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主任;
(六)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;
(七)其他重要事项。
第二十二条 主任为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,经登记管 理机关核准后,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。
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设副主任2名,由主任提名,本单位主 任办公会决议任命,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。副主任的职权是协 助主任开展工作并对主任负责。
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建立年度报告制度,按期向业务主管单 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。
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责由中心主任办公 会集体研究确定。各部门执行主任办公会决议,负责本部门业务 工作和日常事务,重大事项及时向行政负责人报告。
第五章 服务对象
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:
(一)按照合同等相关文件约定,享有本单位提供的业务服 务的权利;
(二)对本单位提供的业务服务提出表扬、批评、建议的权 利;
(三)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:
(一)按照项目合同规定履约并承担相应责任;
(二)为本单位开展业务服务提供方便的义务;
(三)按照合同等文件约定,对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或具有商 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信息,保守秘密的义务, 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;
(四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文字表述(署名或加 盖公章的函件、意见或建议)、服务热线、电子邮箱等途径、方 式,对本单位的业务管理提出表扬、批评或建议等。
第六章 业务运行
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在举办单位的统筹管理下,遵守法律法
规、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,贯彻落实各项工作部署,聚焦 主责主业,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。
第三十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:
(一)在上级部门指导下,在国内与境外开展海外人才引进 工作、科技人才对外交往、科技交流及创新能力开放合作活动等;
(二)联络海外高层次人才机构,拓宽海外人才资源,建立 高层次人才库,增加人才储备;
(三)联络科创部门、人才部门、高校、科研院所、重点企 业等,了解高层次人才需求,通过组织人才交流活动、重点推荐 等方式推动人才引进与落地;
(四)与境外高校、留学生组织合作,组织招聘活动;
(五)其他有利于促进业务运行的措施。
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
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 产,接受调拨或者划转、置换形成的资产,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 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;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、固定资产、 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。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 展的需要,结合资产存量、资产配置标准、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 能力配置资产。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 体管理,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。
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,依 法接受税务、财政、审计、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。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。
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制。严格按照单位 财务制度执行财务收支、决算、绩效、预算管理等财务工作。
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的人员(包括聘用人员和离退休人员) 工资、社保、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、资助,必须符合本单位的 宗旨和业务范围,并严格按规定使用,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, 应当遵其规定。
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、财 政、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有关 规定执行。
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,应当进行经济责任 审计。
第八章 信息公开
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 记管理机关的规定,真实、完整、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:
(一)本单位章程,自章程核准(备案)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内,按要求在有关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;
(二)本单位年度报告,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,向登记管理 机关报送。
(三)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公开的信息。
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
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运行:
(一)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;
(二)因合并、分立解散;
(三)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。
第四十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,应在所在地举办单位 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织,开展清算工作。清算期间 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一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,报举办单位审 查同意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。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 一的,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,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 事业单位,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: 转制为行政机构的;转制为国有企业的;因合并、分立解散的; 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。
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,在举办单位和财政、 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,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 置。
第十章 章程修改
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修改章程:
(一)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 定不符的;
(二)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;
(三)举办单位发生变更的;
(四)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;
(五)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。
第四十四条 章程修改应当经举办单位审查核准同意,并向 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须向登记管 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第十一章 附则
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于2026年4月29日经领导小组表决通 过。
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政 策相抵触时,应以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。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刊载内容为准。
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深圳国际人才交流中心。
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。
本章程已经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备案,自2026年7月29日起生效。